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735号
申请执行人:陶松林,男。
被执行人:蒋东林,女。申请执行人陶松林与被执行人蒋东林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东林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松林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蒋东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东林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蒋东林有位于泾县泾川镇xxxx住宅一套,因另案被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东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松林亦未提供相关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蒋东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国宏
审判员 秦建宏
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连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