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85号
申请执行人:沈子星,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
被执行人:胡宗报,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
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子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宗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谢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