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村民。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秦振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兰云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