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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706号

周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村民。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秦振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兰云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