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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14号

刘小伟与浚县卓创科技有限公司、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伟,浚县卓创科技有限公司,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伟,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浚县卓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白寺乡张七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冉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善堂镇西什村。法定代表人刘彦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伟与被执行人浚县卓创科技有限公司、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山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