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明生,系该中心主任。被告张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被告张玉凤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德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