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曲宽永。被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1321号。法定代表人焦振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曲宽永与被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因被告对提出反诉,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郭振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媛 来源:
曲宽永与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曲宽永。被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1321号。法定代表人焦振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曲宽永与被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因被告对提出反诉,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郭振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