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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311号

何金棉与薛爱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金棉,薛爱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311号

申请执行人:何金棉。

被执行人:薛爱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金棉与被执行人薛爱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爱铭名下的车辆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另依法查询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薛爱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网上布控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