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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东民初字第00248号

原告金某伟诉被告李某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伟,李某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东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金某伟,女。被告李某成,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静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