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东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金某伟,女。被告李某成,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静宇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金某伟诉被告李某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东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金某伟,女。被告李某成,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静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