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677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吴勃,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礼负担。
审判员 任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