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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59号

原告阮嘉明与被告建瓯市徐墩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阮嘉明,建瓯市徐墩镇中心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59号原告阮嘉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理人阮有安,男,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系原告阮嘉明父亲。法定代理人龚德凤,女,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系原告阮嘉明母亲。委托代理人狄燕,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瓯市徐墩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49017578-5。法定代表人张洪富,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邓宝生,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阮嘉明与被告建瓯市徐墩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嘉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阮嘉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世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富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