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50号申请执行人姜玉干(曾用名姜玉龙),居民。被执行人杨长红,居民。被执行人杨奎存,居民。申请执行人姜玉干与被执行人杨长红、杨奎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东开商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杨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姜玉干借款50000元;被告杨奎存对被告杨长红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管理与工商等相关部门,除已扣划被执行人杨奎存的存款12005.0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开商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伟
审 判 员 夏伯远
代理
审判员 杨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蔷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