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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527号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仰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仰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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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毓福,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仰福,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仰福(2014)汀民初字第189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64201.25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审��员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戴 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