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民初字第0327号原告李杨。委托代理人李波涛(系原告父亲)。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33469-4。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山水大道帝景国际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袁斌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杨诉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江苏���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云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杨委托代理人李波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帝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杨诉称,2012年4月30日,原告就购买帝景国际小区32号住宅楼3单元402室房屋事宜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其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绝交房,给原告造成损失,且拒绝赔偿。原告于2014年9月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先期赔偿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30日(共计12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014年10月16日,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676元。但时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仍未交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8805.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帝景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帝景国际小区32幢3-402号住宅用房,房屋总价款为473000元。合同补充协议(一)第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房屋;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120日后,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首付款253000元,余款220000元于2012年9月17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被告迄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所购房屋。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求被告赔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经本院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676元,被告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经原告申请,款项已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盱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2014)盱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裁定书、照片两张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已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8805.7元(473000×0.0001×609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杨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880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代理
审判员 王云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卓 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