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陆某青,男,1975年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进远乡政洲村。被执行人赵某但,女,1979年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进远乡政洲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青与被执行人赵某但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但自动履行了17600元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耀文
审 判 员 许大虎助理
审判员 赵维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