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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094号

李明华与被申请人邵长鑫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明华,李明华乘坐丁维亮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申请人邵长鑫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邵长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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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094号申请人李明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瑞,农民。被申请人邵长鑫,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李明华乘坐丁维亮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申请人邵长鑫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相刮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邵长鑫转移财产,申请人李明华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邵长鑫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李明华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长鑫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