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094号申请人李明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瑞,农民。被申请人邵长鑫,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李明华乘坐丁维亮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申请人邵长鑫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相刮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邵长鑫转移财产,申请人李明华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邵长鑫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李明华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长鑫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