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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字第334号

王庆太与山西祁县华宇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庆太,山西祁县华宇碳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太。被执行人山西祁县华宇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太与被执行人山西祁县华宇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施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庆太对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祁劳仲裁字(2014)第3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志珍

审 判 员  段 锋

人民陪审员  郭建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慧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