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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798号

刘跃勤与梁文刚、钱波、李岩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跃勤,梁文刚,钱波,李岩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刘跃勤,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梁文刚,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钱波,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李岩栋,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勤与被告梁文刚、钱波、李岩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刘跃勤负担。

审判员  马克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