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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70号

黄晓、楼忠华与雷国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晓,楼忠华,雷国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黄晓。申请执行人楼忠华。共同委托代理人辛朝,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德权,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国阳。黄晓、楼忠华与雷国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晓、楼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负担案件受理费47850元、公告费600元、案件执行费52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国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雷国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国阳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国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黄晓、楼忠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雷国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晓、楼忠华如发现被执行人雷国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苟卫民

审 判 员  李长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利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