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79-1号
原告:吴保琪,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琪诉被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吴保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吴保琪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保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琳
审 判 员 杜 健
人民陪审员 陈灿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