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段某某,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龙宗柱,嘉鱼县牌洲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佘某某,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茂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