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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273号

段某某与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段某某,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龙宗柱,嘉鱼县牌洲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佘某某,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茂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