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937号原告邓某某,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罗某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覃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