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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3937号

邓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937号原告邓某某,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罗某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覃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