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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107号

(2015)叠执字第107号何国平申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桂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叠执字第1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国平,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桂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何国平。

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国平申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桂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