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郭新文,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太炜,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做出的(2014)博许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太炜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博许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自强
审判员 董 斌
审判员 孙树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