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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29-2号

郭新文与李太炜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裁判文书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郭新文,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太炜,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做出的(2014)博许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太炜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博许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自强

审判员  董 斌

审判员  孙树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