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86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宁传华,男,农民。被告宁士乾,男,农民。被告宁士雨,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传华、宁士乾、宁士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