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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7号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赵小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吉林,赵小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铎豪,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陈吉林,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赵小凤,女,汉族,农民,住址同陈吉林,系被执行人陈吉林之妻。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000元及相关费用,余款与申请人达成还款计划。2015年2月27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