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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徐x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xx,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徐xx,男,汉族。被告于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判员  王永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