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徐xx,男,汉族。被告于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判员 王永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