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执行人毛衍乾,农民。被执行人管庆花,农民。被执行人毛会东,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衍乾、管庆花、毛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纪亮
审判员 高崇钧
审判员 彭瑞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现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