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929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芳,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2014)滨塘民初字第1804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