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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441号

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929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芳,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2014)滨塘民初字第1804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