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珍。被执行人李爱军。被执行人李爱红。关于王贵珍申请执行李爱军、李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爱军、李爱红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王贵珍与李爱军、李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珍。被执行人李爱军。被执行人李爱红。关于王贵珍申请执行李爱军、李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爱军、李爱红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