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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31号

崔福荣与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福荣,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崔福荣。被执行人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崔福荣申请执行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4)第35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福荣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981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福荣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3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地方燃气物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福荣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