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545号

王森与贾国芹、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森,贾国芹,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王森,男。委托代理人李艳春,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国芹,女。被告林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诉被告贾国芹、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森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艳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