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王森,男。委托代理人李艳春,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国芹,女。被告林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诉被告贾国芹、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森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艳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