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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380号

徐土念与施元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土念,施元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380号

申请执行人:徐土念。

被执行人:施元槐。申请执行人徐土念与被执行人施元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5日,徐土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施元槐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5年3月15日,被执行人施元槐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土念借款73180元,欠缴案件受理费1683元,执行费9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3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益群

审判员  余忠林

审判员  黄慧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