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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109号

肇庆市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与伍忠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肇庆市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伍忠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海大饲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伍忠智,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白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伍忠智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海大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伍忠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88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义  雄

审判员 麦  智  周

审判员 赵  伟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培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