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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05号

李×1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1,张×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05号原告李×1,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2,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管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1,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2,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英民,北京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1与被告张×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2、管辰,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2、贺英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诉称:原、被告2005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不断,自2010年双方开始分室而居。自2013年秋季原告身患疾病,逐渐加重,被告仍坚持装修房屋,使原告无法静养。2015年9月7原告因病住院,被告未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很少探望,且拒不归还原告工资收入,且因财产问题到医院哭闹谩骂,严重影响原告术后情绪及病情。原告多年隐忍外加疾病困扰,已身心俱疲。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1辩称:原、被告虽系再婚,但相识多年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深厚。原告起诉离婚系因财产而生矛盾,并非感情不和。原告住院后,被告未能陪同照料,系原告女儿从中阻隔。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依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伟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