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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52号

周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梁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庭审中双方都认可在1994年10月份开始同居,且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同居关系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 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幸小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