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利川市凉雾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凉雾乡老场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01147002-4。法定代表人孙海,系该乡乡长。被告牟一友,男,生于1945年3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牟宏刚,男,生于1975年11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系被告牟一友之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凉雾乡人民政府诉被告牟一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凉雾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凉雾乡人民政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凉雾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利川市凉雾乡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周双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