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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206号

张立生与杨红学、张振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206号申请人张立生,农民。被执行人杨红学,农民。被执行人张振领,农民。申请人张立生与被执行人杨红学、张振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1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人劳务款2500元,尚欠1625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权

代理

审判员  李 彬

代理

审判员  杨旭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