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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23号

谭子杨、谭均钊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子杨,谭均钊,谭锦荣,陆灿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子杨,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谭均钊,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锦荣,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陆莹莹,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灿辉,男,1993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饶明苏,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子杨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谭均钊、谭锦荣、陆灿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开设赌场事实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谭子杨作为股东伙同他人在中山市沙朗一带开设赌场,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收牌、望风、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拉拢他人到赌场赌博,从参赌人员的出资和赢利抽水获利。其间被害人郑某2在赌场因输钱而向谭子杨等人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全部输光。非法拘禁事实2014年4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谭子杨因被害人郑某2赌博借款人民币75000元未还,伙同被告人谭均钊、谭锦荣、陆灿辉将郑某2约至中山市南朗镇富天翔百货旁迷你咖啡店内看守郑某2并要求其还钱。当日晚上8时许,谭子杨、谭均钊、谭锦荣雇用汽车将郑某2挟持在车内前往中山市东区欲向郑某2父母索要钱款。索款未果后,谭子杨、谭均钊、谭锦荣又将郑某2带回南朗拘禁,途中谭子杨强行拿走了郑某2的手机以防其与外界联系。随后,谭均钊在陆灿辉开的南朗镇万都会酒店8417房内继续看管郑某2。次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谭均钊再次将郑某2带至上述咖啡馆,伙同被告人陆灿辉继续要求郑某2还钱,并由被告人谭子杨、谭锦荣搭车挟持郑某2至孙文公园停车场欲向郑的父母索要欠款,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同年5月13日,陆灿辉在台山市海都酒店508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6月11日,谭均钊在中山市南朗镇商贸城开心酒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谭子杨、谭均钊、谭锦荣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陆灿辉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子杨取得被害人郑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子杨、谭均钊、谭锦荣、陆灿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酒店开房记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信息、办案说明,谅解书,证人谭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谭子杨、谭均钊、谭锦荣、陆灿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谭均钊、谭锦荣、陆灿辉的辩护人提出上述三名被告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属从犯的意见,经查,谭均钊、谭锦荣为收取非法债务,采取挟持、看管被害人手段等限制人身自由,迫使被害人家属偿还赌债,二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陆灿辉明知他人收取非法债务而打电话约被害人到案发地点,并在酒店租房供同案人作禁锢被害人的场所,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故本院对谭均钊、谭锦荣的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予采纳。对陆灿辉的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予以采纳。2.被告人谭均钊、谭锦荣、陆灿辉的辩护人提出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上述三名被告人没有实施殴打、侮辱等手段,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经查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吻合,本院予以采纳。3.被告人谭均钊、陆灿辉的辩护人提出上述二被告人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4.被告人谭均钊、谭锦荣、陆灿辉的辩护人提出上述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5.被告人谭锦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因赌博向被告人谭子杨借钱,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因赌博产生的欠债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被害人拖欠非法债务不归还是引发本案的诱因之一,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此减轻被告人谭锦荣的罪责,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子杨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谭均钊、谭锦荣、陆灿辉伙同谭子杨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谭子杨在判决宣告前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谭子杨、谭均钊、谭锦荣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灿辉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谭子杨、谭均钊、谭锦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陆灿辉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灿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谭子杨、谭均钊、谭锦荣、陆灿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子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三十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年2016月12日14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谭均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三、被告人谭锦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三十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四、被告人陆灿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由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剑烽

人民陪审员  刘芳宇

人民陪审员  林锐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