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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保字第95号

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因与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95号申请人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64号。法定代表人刘秋娥,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380号。法定代表人田根喜。被申请人邱再法,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悟峰村顶丘9号。

申请人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4138542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或查封赵艳芳、陈黎为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银行存款4138542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或查封赵艳芳、陈黎为申请人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瑞青

审 判 员  李国虎

代理

审判员  董超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3月14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

审判长杨瑞青,

审判员李国虎、董超格。记录人:

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借款纠纷。李(案情介绍略):申请人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4138542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或查封赵艳芳、陈黎为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银行存款4138542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或查封赵艳芳、陈黎为申请人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董:证据充分,可以财产保全。杨:证据充分,可以财产保全。评议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再法银行存款4138542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或查封赵艳芳、陈黎为申请人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