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莫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渡镇水口村委会新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某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刘某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莫某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义 雄
审判员 麦 智 周
审判员 赵 伟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培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