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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056号

刘礼才与唐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礼才,唐成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056号

原告:刘礼才,男。

被告:唐成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才诉被告唐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礼才于2015年3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礼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才撤回起诉。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