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742号
原告:张××,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祥禄,灯塔市宏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奚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