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支举,经理。被执行人滑朋,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翟庄村第三居民,住运城市运临路金慧停车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滑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滑朋于2014年9月15日前返还原告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款223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鑫方圆二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尚有223000元的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现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李晓峰
二0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