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镇。被执行人陈某乙,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岭北镇。被执行人陈某,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乙、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某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某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4日本院将陈某名下的账号予以冻结。2016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乙、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15万元(其中包括2016年2月5日支付的5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自愿放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梦蛟
审判员 彭万程
审判员 马迎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