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527号之二原告张金永。委托代理人刘蓉,眉山市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勇。被告李亚慧。
原告张金永与被告周正勇、李亚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金永于2016年3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张金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