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33号
原告:吕平平。
被告:戚承博,现被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被告:杨高瑾。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平平诉被告戚承博、杨高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平平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平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平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吕平平负担。
审 判 员 包秀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记员 李建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