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顾振东,男,199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双城市。被执行人张德民,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18层A号。法定代表人宋东胜,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顾振东与被执行人张德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振东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给付医疗费2441.78元、伙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1229.40元、车辆损失费1200元,要求被执行人张德民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