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沙丹。被告范謇。
原告沙丹诉被告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沙丹于2015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沙丹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丹撤回对被告范謇的起诉。
审 判 员 陆预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单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