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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550号

原告沙丹与被告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沙丹。被告范謇。

原告沙丹诉被告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沙丹于2015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沙丹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丹撤回对被告范謇的起诉。

审 判 员  陆预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单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