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友执字第31-1号

张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31-1号移送机关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某。关于张某某罚金一案,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友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罚金70000.00元。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70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耀辉

审判员 :狄国启

审判员 :张晶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东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