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泽 微信公众号“”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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