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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58号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泽 微信公众号“”